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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021-05-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系统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综合掌握党员干部廉洁工作情况,抓早抓小抓实,规范廉洁从政行为,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有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有关规定》,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的有关规定和水利厅党组文件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相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廉政档案的主要目的:通过实事求是记录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政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提醒和履行职务的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克己奉公、廉洁自律、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更好地遵守党纪国法,更加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作用:为省中心党委及时掌握党员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提供重要依据;为选拨任用工作提供廉政参考;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为改进和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分析决策依据。

第四条 建立廉政档案对象: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建档对象为省中心机关在职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各分中心及管理站在职科级干部(含非党员);实行一人一档,统一格式,统一标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分中心参照此办法贯彻执行。

第二章 廉政档案的建立

 

第五条 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干部个人信息采集表

(二)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

(三)干部任免审批表

(四)干部年度考核情况

(五)出入国(境)事项记录

(六)礼金、礼品上交情况登记表

(七)廉政方面的奖惩情况

(八)信访举报及处理情况

(九)接受组织处理情况(谈话、函询、党政纪处理)

(十)廉政考察情况、结论及组织出具的意见

(十一)其他需要归入廉政档案的内容

第六条  廉政档案材料主要由建档对象本人、组织人事部门、本人所在党支部和其它有关部门(单位)提供。

第五条规定的第(一)(二)项,科级干部本人填写,签字确认,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四)(五)项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收集提供;第(六)项,若出现此类情况,由科级干部本人作出书面说明,签字确认,并将有关说明材料及物品上交纪检部门;第(七)项—第(十一)项由纪检部门收集。

第三章 廉政档案的管理使用

第七条  廉政档案管理要求:

(一)廉政档案材料的归档,分为定期集中归档和平时不定 期归档两种形式。

(二)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内容要及时补充完善。科级干部基本情况原则上每年年底填报一次;个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干部本人应及时上报。对新增建档对象,要及时建档、审核、完善。

(三)省中心纪委负责全系统廉政档案管理工作。

(四)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廉政档案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廉政档案实行统一管理,指定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严格查阅登记,保证档案归档及时准确,管理使用安全规范。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

(一)为干部选拔推荐提供廉政方面的有关材料;

(二)为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有关材料;

(三)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情况;

(四)为协助有关单位外调政审提供相关材料;

(五)为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和责任追究等提供有关材料;

(六)为干部出入国(境)审批出具意见提供依据;

(七)为综合分析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八)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查阅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需查阅廉政档案的,应履行查阅登记手续,并经省中心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查阅。

(二)严禁涂改、增删、损坏廉政档案,不得泄露廉政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应准确、及时填报廉政档案内容,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档案填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报告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廉政档案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调离工作岗位。

(一)因保管不善,造成廉政档案毁损、丢失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销毁他人廉政档案;

(三)私自泄露、抄录或者复印并向本人或他人提供廉政档案信息;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廉政档案借给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

(五)私自归档、抽换、涂改、伪造廉政档案材料;

(六)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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