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胶东调水工程质量安全奖惩制度》的通知.pdf
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胶东调水工程
质量安全奖惩制度
一、总则
为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胶东调水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胶东调水工程各参建单位。
三、质量安全管理违规行为
质量安全管理违规行为是指山东省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胶东调水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等各类行为。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违规行为、较重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见附件1;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见附件2。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罚方式
(一)责令整改。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质量安全问题;
(二)约谈。就责任单位的质量安全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停工整改。责令现场管理机构、监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等对责任单位承担的水利工程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
(四)经济责任。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依法处以罚款,或者依据合同追究责任单位违约责任。经济处罚标准参照附件3;
(五)通报批评。就责任单位的质量安全问题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系统通报批评;
(六)解除合同。视具体情节,按照工程隶属关系解除合同;
(七)降低资质。将违规行为报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议资质审批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降低资质等级;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五、从重处罚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一级责任追究: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隐瞒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拒不整改质量安全问题的;
(四)一年内被责任追究三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
质量安全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4。
六、质量安全奖励
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建议相关单位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
附件:
1、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3、经济处罚标准
4、质量安全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标准
5、质量安全奖惩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