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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制度
2021-05-17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内控机制,扎实有效地推进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抓好岗位廉政风险排查环节,形成“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成效。现结合省调水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目的

第一条  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预警在先,防范在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机会”的工作理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通过排查廉政风险、评估风险等级、建立防控措施、落实风险预警、强化责任追究等环节,逐步建立起以完善的防控制度体系为支撑,以廉政风险点排查为基础,以强化对权力的实时监控为重点,以预防、问责、保障为手段的廉政风险排查防控机制,使广大干部职工由被动接受监督向自我防控与制度制约并重转变。

第二条  建立完善廉政风险排查防控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廉政风险防控意识,不断增强自我发现廉政风险的能力,树立人人抓廉政的氛围,促进领导干部更好的履行“一岗双责”,最终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达到爱护和保护干部的目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领导班子要充分认识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干部要带头查找廉政风险,带头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的构建工作,形成分级管理、职责明确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  省调水中心成立廉政风险排查防控领导小组,省调水中心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廉政风险排查防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调水中心纪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廉政风险排查范围

第五条  廉政风险排查主要围绕重大物资采购、重大资金管理和拨付使用、人员招聘录用、干部提拔任免、大修岁修项目、工程招投标、水费收缴、资产管理与处置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

第六条  主要采取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查、领导点等方法,以单位、部门为单元,从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管理环节、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着手,全面查找存在或者潜在的岗位廉政风险点,为有序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提供依据。

各部门各单位要紧扣职责定位,紧密联系本职工作,突出重要岗位和重点环节,进行重点排查,确保排查工作无死角无漏洞。

第四章  排查主体和方法

第七条  排查主体为省调水中心系统每一名干部职工。

第八条  排查方法

(一)自查。对照岗位目标和责任,结合履行职责情况,梳理岗位权责,个人查找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并对查找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认真思考风险存在的源头、主客观原因,以及预防风险的有效机制和办法,填写《个人廉政风险自我排查承诺表》。

(二)互查。对个人查找出的廉政风险,通过互查和研究讨论,确定廉政风险问题的存在,填写《廉政风险互查表》。

(三)领导帮查。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结合岗位特点和实际履职情况,对照《廉政风险互查表》所列风险,按照权责和层级进行分析排查,确定本部门单位的廉政风险,填写《廉政风险排查防控管理登记表》。

第九条  廉政风险排查实行常态化管理。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常态排查机制,根据各自实际和工作周期,每2年进行一次内部风险排查;如遇岗位调整、人员变动,对调整变动人员要在到岗三个月内,重新排查廉政风险,并重新确定等级,及时对防控措施不断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十条 确定廉政风险等级

(一)通过自查、互查和帮查等多种形式,经排查、评估、确定的廉政风险点,按照一、二、三三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各部门各单位在推进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中,要按照个人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不断加强所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检查。

第五章  制定防控措施

第十一条  根据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和风险等级,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地防控措施。要从科学配置权力结构出发,合理划分和分解职责权限,形成彼此公开透明、互相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要结合岗位实际,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流程和操作程序。属于权力行使方面的,从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办事公开、提升办事效率、加强监督检查等方面制订制度;属于制度机制方面的,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抓好制度的落实;属于思想道德方面的,通过开展专题党课、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等形式,增强党员干部廉政风险防范意识。要将行使权力和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监督,保证用权有监督、失职有问责、违纪有处分。

第六章  风险防控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要结合教育、监督、惩处的职能作用,着力加强廉政风险的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理,让广大干部充分认清自身履职过程中的“高压线”,确保干部风清气正、政治清明。

(一)加强廉政教育。坚持教育在先,要通过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述职述廉等方式,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廉洁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二)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完善权力运用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的监督作用,重点围绕“三重一大”、招投标、政府采购、资金拔付等重点领域,切实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及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的同步监督,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制约机制就跟进落实到哪里。

(三)加强处置化解廉政风险。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存在问题,按照危害程度,分别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及时纠正失误和偏差,堵塞漏洞,避免廉政风险演化为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章  防控管理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四条  科学决策是基础,执行是关键。通过决策和制度的执行,发挥出决策和制度的保障、制约和规范作用,更有助于提高履职能力,提升服务水平,防范内部廉政风险。

第十五条  提高执行意识。执行中应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理清层次、抓住重点,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的开展。着力提升领导负责制,发现并解决制度执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做到人人有任务、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人人自觉树立责任意识、人人执行制度不折不扣。

第八章  廉政风险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对贯彻执行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制度不得力,出现工作失职行为的,对其责任人及相关负责同志进行提醒谈话,责令改正;出现第二次失职行为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一年内累计三次者,视其情节按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发现违规、违纪和存在廉政风险问题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在职务上不得提拔使用、不得竞聘晋升职称。

第十八条  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通报批评;构成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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