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山东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门户网站!今天是2024年04月29日
山东省调水工程运行维护中心 巡察工作制度
2021-05-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对全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增强执纪监督检查的针对性、严肃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参照《中共山东省水利厅党组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调水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巡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厅党组以及省中心党委部署要求,聚焦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重点工作任务,及时发现、纠正、解决问题,推动省调水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被巡察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综合巡察或专项巡察,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实现干部清正廉洁目标,切实保证基层党组织认真履行职能,保证全体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确保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干净担当。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纪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依靠群众、发扬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省调水中心党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省中心纪委负责具体实施。要将巡察工作纳入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省调水中心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调水中心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省调水中心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省中心办公室、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安排实施巡察工作。省调水中心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设在省中心党群部,负责日常工作。巡察办主任由省调水中心纪委书记兼任。

第七条 省调水中心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省调水中心党委负责。巡察办对省中心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有关巡察工作。

第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视工作需要,临时组成巡察组。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员若干。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要及时召开巡察工作见面会,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及时公布监督电话、监督信箱等,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反映问题及情况。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省调水中心巡察组巡察的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调水中心机关各部门

(二)各调水分中心及管理站

(三)省调水中心巡察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的其他部门单位

第十条  省中心巡察组要坚持问题导向,对被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纪党规,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要重点巡察以下问题:

(一)被巡察单位(部门)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特别是落实厅党组、省中心党委工作部署情况;

(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以及纠治“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省委巡视、省水利厅巡察、审计反馈意见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存在的问题;

(五)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省调水中心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方式

第十一条  省调水中心巡察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部门单位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部门单位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向有关知情人询问了解情况;

(五)调阅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有关座谈会;

(七)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

(九)省调水中心巡察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可进行全面巡察,也可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进行专项巡察。

第十二条 省调水中心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省调水中心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中心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巡察组提前三天通知被巡察的单位,按照规定工作方式,开展巡察工作,被巡察部门单位要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要形成巡察专题报告,向省调水中心巡察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省调水中心巡察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报省调水中心党委研究;省调水中心党委听取巡察领导小组的汇报后,研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经省调水中心党委同意,巡察组应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在2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调水中心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十九条  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调水中心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二十条  巡察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省调水中心巡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部门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二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调水中心党委和省调水中心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工作的重大问题。省调水中心机关各部门、各分中心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中,巡察组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巡察单位情况。发现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调水中心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规定,不得接受被巡察单位的宴请和各种娱乐活动,不得在被巡察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按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巡察部门单位不得敷衍应付,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将严肃处理。对巡察中反馈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切实整改。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调水中心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调水中心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直属单位